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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十三”败给“陕拾叁”!判定商标抢注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2-28

一个是主营秦酥的“陕拾叁”,一个是主营肉夹馍的“陕十三”,二者分处相隔千余公里的古都西安与山东潍坊,因为一件图文组合商标而产生了纠葛。

近日,“陕拾叁”与“陕十三”的纷争有了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山东陕十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认定其在餐饮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4039166号“陕拾叁 面及图”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陕拾叁”店铺创始人巫某某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诉争商标在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服务上的注册应宣告无效。今天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判定“抢注”的考量因素。

判定“抢注”的考量因素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法律规定是对在先使用、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适用上述规定,需要以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为前提条件,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是认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基础和前提。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是指请求保护的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进行了实际使用,而且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量或者广告宣传等,从而能够使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知晓该商标,进而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加以区分,这种使用不应局限于某种特定的具体使用方式,只要相关标志能够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使相关公众能够将该标志与特定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就应当认定该使用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同时,对于“有一定影响”的认定并非一定要求对相关商标进行大量使用,而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加以确定,商标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恶意、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在同一地域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法院对“有一定影响”的判断。

如何判断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应当综合考虑诉争商标注册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是否有贸易往来或合作关系,是否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诉争商标注册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发生过其他纠纷而知晓在先使用人商标,诉争商标注册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他人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且诉争商标与之高度近似。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如何判断商标中的恶意抢注行为,其实恶意抢注比起被别人抢先注册更加可恶,因为抢注的人会把商标使用在自己产品或服务上,而恶意抢注的人只是为了获取利益,被抢注的商标不仅得不到有效的使用,还会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加强对商标的保护,早点注册商标,做好商标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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