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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北稻再胜一局!

更新时间:2022-04-02

从苏州到北京,自1773年起源的中华老字号稻香村,经历了坎坷的战争岁月和漫长的时代变迁,却在和平年代凭借各自持有的商标,打起了持久战。

南北稻香村的商标之争,近日又迎来了新的进展。3月18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一则二审行政判决书,涉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稻)与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稻)的商标纠纷,以南稻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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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商标为30类方便食品类“稻香村集团”商标,商标注册日期为2010年7月。2014年7月,北稻对该件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并获得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该商标在2015年由被注销的“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转让给南稻,然而该商标已被无效宣告,因此商标局作出不予转让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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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南稻向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裁决,但仍未获得支持。并不服输的南稻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文字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但其与引证商标(北稻持有的30类“稻香村DXC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相同、字体较为相近,属于近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成分、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关系密切,属于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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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院裁决“稻香村集团”商标无效的原因中,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法院认为,难道与北稻在先拥有不同表现形式的“稻香村”商标,在对此有清楚认知的情况下,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各自权利范围内合理注册、使用商标。如果其中任一方摒弃在先已有标志,在注册和使用过程中进一步缩减双方不同表现形式的“稻香村”商标的区别,甚至刻意摹仿对方商标的表现形式,将会破坏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加大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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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渊源,包括南稻、北稻及其他为数不少的市场主体,均以“稻香村”为商号,本案涉及的商标“稻香村集团”中含有“集团”文字,不利于维护在各自原有北稻、南稻商号的基础上趋近稳定的市场格局,无法实现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包容性发展,最终损害“稻香村”老字号的利益。因此, 南稻、北稻任意一方申请注册此类标志,均不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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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稻香村集团”商标的裁决方式,也是法律处理这些涉及历史遗留老字号问题的方式的缩影。一些中华老字号在日积月累的发展过程中,会出现不止一家的正宗老字号传承人经营的店铺,但由于市场格局不同,初期往往也能够井水不犯河水。然而随着对更大市场份额的争夺,这些经营者之间的矛盾也就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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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南稻还是北稻,都拥有着相关成功注册的商标,甚至是“中国驰名商标”,如果依然能够和平共处,各自在各自的经营领域发展,不跨过对方的底线,才是不辜负法律的裁决评判结果。

然而商场如战场,现实中的南稻和北稻商标之争,似乎并没有“停火”的计划。不过谁也不能断定未来的某天,两家稻香村是不是会走上合作的道路,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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