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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高考作文,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

更新时间:2022-06-16

前段时间,一年一度的高考刚刚落下帷幕,有关高考作文再次掀起了一波学子之间的大讨论。今年高考作文题目有的以《红楼梦》的情节命题,有的是以“本手、妙手、俗手”命题,立意之新颖,取材之独特,都让人久久回味。

除了高考作文本身之外,有些网友也产生了另外一个疑问,那就是考生们在答卷上创作的作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呢?考生本人又是否为作文的作者呢?每年高考后都会出现一些的高考满分作文选集,擅自使用高考作文进行编纂的话是否会构成侵权呢?

首先来了解一下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那么,要判定高考作文是否构成作品,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即创作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现,是否属于智力成果。

高考作文一般是考生通过对作文命题进行独立思考后,将构思好的内容采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这样的文学创作结合了考生对作文命题的独特理解,其选择的角度、文体等各不相同,遣词造句的模式也不尽相同,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文字的作品的规定,构成文字作品。

那么,高考作文的作者是谁呢?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为作品的作者,虽然考生是在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时创作的作文,但高考的性质并不影响考生作品创作者的身份,因此,考生毋庸置疑就是作文的作者。

对于业界关注的高考作文使用问题,由于考生作为作文的作者,因此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等著作权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性权利,如果相关机构或个人未经考生授权许可将其作文公开发表,或是使用该考生作文并未标明作者身份,便将其作文进行复制、发行或对其作文进行表演、汇编,或者将其作文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文,都可能构成对考生版权的侵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过,也有对考生作文版权的限制,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为促进文化、知识传播,为鼓励创作,著作权法在赋予著作权人有限垄断权的同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适当的限制,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对其作品进行使用。这些限制主要是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高考作文,使用考生已经发表的作文;为评论或说明高考作文在选题角度或文字语言等方面的问题,适当引用考生已经发表的作文;在学校的毕业晚会上朗诵考生的作文,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学校课堂教学,改编、汇编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文,供教学人员使用,但不能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教育部在命题高考试卷时,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考生已经发表的作文。这些情形应该属于合理使用。

在构成法定许可方面,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如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考生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文片段或者短小的作文。如果将高考作文汇编成文集,应该就不属于教科书,而是教辅材料,就需要获得考生的事先许可或授权。

综上所述,除了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情形外,个人或机构在使用考生构成作品的高考作文时,应当尊重考生的版权,事先获得考生或考生法定代理人的许可或授权,签订版权许可合同,以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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