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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沁羡文化传播第41类“图形”商标驳回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3

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4390298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引证商标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目前处在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大概率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图形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设计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图形商标。商标以听诊器图形为设计主体,左侧耳环部分以“U”形模块构成,内里勾勒出配合听诊器的医生笑脸造型,嘴巴同样以简洁的“U”形曲线构成,长导管与圆形枕头的连接同样呈“U”形设计。商标整体采用深蓝色色调,给人一种沉稳有力的视觉感。

引证商标由图形构成。以四边形为整体框架,内里以英文“YJ”为设计主体,左侧圆角四边形状构成“Y”的上半部分,右侧的“J”形与“Y”的竖线部分合二为一,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

2、从商标设计理念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体现出申请人对商标品牌的重视程度,不易与其他商标品牌进行混淆和误认。显而易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其产品定位以及主营行业而精心构思的商标,整体独创性以及显著性较高。引证商标来源于“北京医家人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商号。

3、申请人在此列举与本案情形类似成功注册的案例,足以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四、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图形”商标在41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出于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刚需,应该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4390298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分析,再以大量成功注册的商标作为例子,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