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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梓月荣化妆品第35类“花诗颜”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3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5488163号“花诗颜”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审理过程中,若引证商标最终被撤销,则本案申请商标的初审公告没有任何权利障碍,应该予以初审公告。

二、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同系列商标的联合保护。申请人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早已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其系列商标“花诗颜”,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申请人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方面区分明显,并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初审公告。

1、从外观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字体笔画横平竖直,整体标识呈现给观者一种简洁的视觉感觉。引证商标以长方形外围轮廓为背景图形,英文在上,中文在下,给人方正的视觉感受。

2、从含义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从字面解释来看,理解为美丽如花的容貌,诗情画意的色彩。引证商标以英文和中文结合,指向像花朵一般的纯净。

四、申请人实力雄厚,其良好的形象已广为人知,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5488163号“花诗颜”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花诗颜”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