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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逸路安科技股份第35类“逸路安”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2-20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757537号“逸路安”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第19976654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若该商标经撤三程序依法被撤销,那么该商标就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故,恳请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的系列商标已经获得了成功注册或初审,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三、申请商标整体给人一种耳目一新、浑厚凝重的气度;与引证商标在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含义、呼叫、行业属性等方面均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从商标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上分析:

申请商标是由汉字“逸路安”构成,采用方正兰亭粗黑字体书写,笔画粗重坚实,字体铿锵有力。引证商标是由汉字“安逸路”构成,采用宋体字书写,笔画有粗细变化,给人一目了然之感。

2、从商标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含义为:申请人才德超出寻常,与众不同,注重企业的安全发展。引证商标的含义为:安排在公路上逃跑。

四、申请人实力雄厚,在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精力,对申请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不仅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而且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使申请商标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所以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757537号“逸路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逸路安”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而我司律师从双方显著性进行分析,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