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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荣珂达汽车配件第35类“荣珂”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2-26

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议,毕竟很多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需要重新提交,让商标局进行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9106904号“荣珂”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唯一的第14370974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申请审查中,如若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则本案申请商标将不存在任何在先权利障碍,故,引证商标的撤销案件结果对本案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将企业字号与企业主打品牌相结合设计而来,增强了企业和品牌之间的关联性、黏连性,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含义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字母+汉字两种元素组合设计而成,字母“R”相对“K”字号较大,末笔向上翘起,将“K”环绕在内,“荣珂”二字采用标准的楷体字。

引证商标是由汉字单一元素构成,汉字经过艺术化处理,使笔画相连,“荣”的上半部分以一个花朵似的图形代替。

2、从商标设计理念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含义为:蕴含了申请人希望公司生意蓬勃发展,繁荣兴盛,一切顺利的美好愿景。引证商标字面意思为(让人感到)光荣的马笼头上的装饰。

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主营项目完全不同,所面对的消费群体以及具体的服务内容亦不同,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106904号“荣珂”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荣珂”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状态入手,紧接着从含义、外观等处分析判断,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