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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城一味优选特色食品第29类“满叁蛰”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2-23

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6998370号“满叁蛰”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满叁蛰及图”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主打品牌,是申请人打造商标版图重要的一部分,并未抄袭、模仿其他任何商标。加之申请人目前已对“满叁蛰及图”商标做出实际使用的准备,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正在被消费者熟知,若申请商标不被初步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的组合商标,整体元素多样、造型特别,以汉字“满叁蛰”为显著识别部分,与以汉字“哲农”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经查询,本案引证商标实际并没有使用,市场上没有任何将其投入使用的痕迹,根本没有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6998370号“满叁蛰”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满叁蛰”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