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28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977298号“华进”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引证商标已经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中止审查,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审查程序。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黑体汉字“华进”为识别和呼叫的重心,与引证商标在外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采用黑体字风格书写,笔画横平竖直无尖角顿笔,粗细一致,富有严谨之感。引证商标采用加粗的黑体字风格书写,较为醒目,笔画浓重、硬朗。
三、申请商标“华进”源于申请人雄县华进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且指定使用的健身器材商品与申请人主要经营项目相契合,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华进”代表企业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的承诺,展示企业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传递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和共同进步,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使命,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977298号“华进”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华进”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