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29
注册商标是保护商标的一个最直接的有效途径,通过法律来保护商标无疑是最正确的选择。但是商标注册不是那么容易的,第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第二可能会被其他人提商标无效,那么在遇到他人向自己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话,要及时的去做无效答辩,这样才不会使商标遭遇无效的窘境。
案件回顾
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向申请在第42类55465095号“长寿古镇酱干”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长寿古镇酱干”与申请人的第22181231号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在含义、字形设计及呼叫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研究与设计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使用在研究与设计等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答辩人“长寿古镇酱干”商标没有侵犯申请人字号权,二者不存在相似之处。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具有欺骗性,进而使公众产生误认,也无任何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五、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55465095号“长寿古镇酱干”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通过“长寿古镇酱干”商标被无效案例可知。争议商标遭他人提出无效宣告,我司律师通过分析商标含义、外观、指向性,从而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最终使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