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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木森行新材料科技发展第40类“万华绿尚康品”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3-01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0535565号“万华绿尚康品”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引证商标已经被提起商标异议申请,恳请中止审查,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审查程序。

二、申请商标以明确的宋体汉字“万华绿尚康品”为识别和呼叫的重心,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字体横平竖直、没有棱角顿笔,将文字中部分“点、撇、捺、勾”处理成直线,是商标中常见的字体,易于识别,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区分性

引证商标采用宋体字书写,整体简洁规整、文字线条纤细,笔画横细竖粗富有粗细变化,末端有装饰部分,给人以整齐划一的视觉感受。

2、目前市面上大量类似的商标成功注册,恳请秉承审查一致性原则,依法核准注册申请商标。

三、申请商标“万华绿尚康品”是申请人湖北木森行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绿尚康品”系列商标之一,目前已经申请注册了多枚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核准注册,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万华绿尚康品”由申请人最早使用,本身具有独特的含义,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535565号“万华绿尚康品”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万华绿尚康品”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外观处着手,最终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