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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县彬伟乳胶制品第35类“彬伟橡胶科技”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3-02

商标因近似理由被商标局驳回,有时候近似的商标不止一件,在提交答辩书时,我们应该针对引证商标分别进行分析。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成功案例,申请商标与2个引证商标近似,因此需要律师逐个分析做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第70252393号“彬伟橡胶科技”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创作,且是根据自身的企业名称而来,有着极为深刻的寓意,目前申请人已将该标识申请了美术作品保护。故,申请商标可用于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二、以汉字“彬伟橡胶科技”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汉字“企鹅部落海外购商城”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1、以单纯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2在构成要素、显著性、呼叫、整体外观以及含义上完全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申请人自创立品牌起便开始将申请商标投入市场使用与宣传,在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的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践中二者实际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70252393号“彬伟橡胶科技”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彬伟橡胶科技”商标因与2件商标近似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在答辩书中摆清事实,将申请商标与其他近似的引证商标进行详细分析比对,最终成功让申请商标予以过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