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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然人冷某第9类“永琪”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3-06

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784162号“永琪”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10280596号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为“楚天池”,引证商标专用期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13日,目前已经超出续展期限4个多月时间,权利人并未进行及时续展,引证商标极有可能因超出延展期限而无效。

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既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亦是申请人的对外宣传的重要标识。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获得了同类别第38441721号“永琪”商标的专用权,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续和补充,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具体含义上都明显不同,不会造成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外观对比:

申请商标两个汉字采用微软雅黑字体,字形略呈扁方而饱满,无多余装饰。引证商标两个汉字采用华文行楷字体,笔法上较轻盈,笔画上圆润而活泼。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含义对比:

申请商标体现申请人对于未来发展的重视和自信。引证商标是乾隆皇帝的第五个儿子。

四、经查询,本案引证商标实际并没有使用,市场上没有任何其将投入使用的痕迹,根本没有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784162号“永琪”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永琪”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