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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市华信饮食文化第35类“牛三鲜”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4-09

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议,毕竟很多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需要重新提交,让商标局进行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1922197“牛三鲜”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牛三鲜”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是申请人独创商标,为“品牌以牛肉系列为主题,彰显食之鲜,味之鲜,材之鲜的三鲜特征,让牛肉的鲜得到升华”之意,并未直接表示该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对有关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审查时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是非常具有显著性的,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商标法》第十一条是对商标禁止注册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但并非绝对禁止,而是相对禁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结合到本案,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已经取得了申请商标的显著特征,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牛三鲜”中“三”为数词,彰显食之鲜,味之鲜,材之鲜。而引证商标“牛一鲜”中“一”强调的是商标权利人服务一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牛-三-鲜”三个汉字构成,以行草为主,布局严谨,用笔恣肆。引证商标由“牛-一-鲜”三个汉字构成,采用宋体字书写,字体笔画纤细,笔画有粗细变化。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以牛肉系列为主题,彰显食之鲜,味之鲜,材之鲜的三鲜特征,让牛肉的鲜得到升华。引证商标强调了其牛肉制品品质第一和服务一流。

五、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标识进行了版权登记,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922197“牛三鲜”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牛三鲜”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从申请商标的含义、特征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予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