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广东自然人吴某第35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4-10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9469839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已经对本案第11663662号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经查,该注册人“重庆芮卿商贸有限公司”旗下的第11663613号第25类商标已经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如下图所示),可见引证商标注册人已经连续三年未进行实际使用;所以,本案引证商标极有可能也被撤销,故,申请人贵局暂缓审理,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之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经查询,引证商标注册人“重庆芮卿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04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距今已经两年之久,且经申请人市场查询,该注册人“重庆芮卿商贸有限公司”已不再开展市场经营活动,退出相关市场,其名下其他企业也已经注销。同时,也并未有授权使用或转让引证商标等处分商标权益的动态,引证商标已不在市场上发挥效用已久,并在将来其权益也不能得到充分、真实的利用,因此,其名下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图形”、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芮卿”;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在构成、显著性、呼叫、图形设计、整体外观、含义方面均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实力雄厚,在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精力,对申请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不仅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而且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使申请商标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所以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469839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