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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玮杰口腔诊所第44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4-11

商标因近似理由被商标局驳回,有时候近似的商标不止一件,在提交答辩书时,我们应该针对引证商标分别进行分析。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成功案例,申请商标与1个引证商标近似,因此需要律师逐个分析做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499875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中的第10097297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查中,其商标状态不稳定。如果引证商标被撤销,则引证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以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差异巨大,根本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是由3个黑色的心形图形组合构成的。商标的上边有一心形,下边有两个心形。另外,商标下边的两个心形图组合在一起形似一只蝴蝶,正在飞向一只心形的气球。

引证商标是由4片花瓣形状的图形构成的,整体是一个四叶草的形状。其中花瓣的边缘是黑色,里边是白色的。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三个心形,表达了申请人着力打造口腔医疗行业贴心服务的理念,专注、创新、高效、服务的核心价值观,以及严谨务实、有令即行、有求必应的工作作风。

引证商标中的四叶草代表着幸运,表达了权利人希望每一个购买自己服务的客户都能获得幸运。

三、申请人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取得了申请商标作品的版权保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一种延续,应当予以支持。

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后,会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499875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因此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