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河北省雄县东升塑业第2类“昙花”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4-12

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议,毕竟很多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需要重新提交,让商标局进行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0750607号“昙花”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以汉字“昙花”为显著识别主体的申请商标与以单纯图形为显著识别主体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性、呼叫、整体外观以及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注册,其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显著性、呼叫等方面不同: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两部分构成,汉字“昙花”为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可直观呼叫为:tán huā。引证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图形本身为商标的显著主体,故,商标直观呼叫为:tú xíng。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设计不同:

申请商标整体以灰色的圆形为背景,图形置于上方,采用白色的线条勾勒出昙花的轮廓;汉字“昙花”作为商标的主要识别主体,置于下方,艺术字体衬线。

引证商标整体采用拟人化的手法呈现,形态呈“山”字形,下方线条从左至右依次勾勒,形成多个连笔的“n”字形成,构成五个并排的人物。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指向不同:

申请人以昙花作为商标的核心设计,传达了申请人希望自身产品中独特的元素能够吸引消费者,在众人每次挑选之中都有一种突然心动的新感;深刻的体现了申请人的产品符合新一代的消费理念以及时代潮流元素,更加彰显新一代年轻人的气质。

引证商标整体描绘是“山”字形人物相连画面,有着团结一致的寓意。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750607号“昙花”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昙花”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从申请商标的含义、特征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予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