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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宝文化传媒第35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4-20

商标被驳回了是可以申请商标复审的,驳回复审是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通过代理人对审查标准的理解和丰富的代理经验,对商标局的驳回意见进行论证,向审查人员详细阐明商标为什么应该注册的理由,从而大大提高复审通过率。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635422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第21620746号“图形”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上分析:

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商标左侧为一个抽象的三角形,三角形下方的两条斜边向内凹陷形成一个简约的弧度,右侧由一大一小两个月牙图案点缀,商标整体视觉感官上简约而不简单,艺术性较强。

引证商标为图形商标,商标采用绿色色调刻画,以大写字母“J”为设计主体,字母的右侧上方向下延伸出一条尖锐的直线,造型独特。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广东天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对应着该商标注册人“浙江京邦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商号。

三、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635422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我司律师从双方含义、构成等方面进行分析,区分出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经过我司律师的精彩答辩,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