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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责任人袁某第44类“九易嘉”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4-30

商标被驳回了是可以申请商标复审的,驳回复审是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通过代理人对审查标准的理解和丰富的代理经验,对商标局的驳回意见进行论证,向审查人员详细阐明商标为什么应该注册的理由,从而大大提高复审通过率。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1911829号“九易嘉”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第68863914号引证商标权利人“阿克苏市九易嘉中医养生馆”已经作了商标注销申请,故不再是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障碍。

二、商标中含有的“易嘉”词汇在商标中起到修饰前面词汇的作用,不具有显著性,显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的主语分别为“九”、“九格”,故两商标在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整体设计理念是:简单而美好的中医生活,同时也寄托着申请人将其品牌遍布九州的伟大志向。引证商标1的整体含义是:通过九宫格的交易策略而得到的夸赞。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差异巨大,根本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是由“九-易-嘉”三个字构成的纯文字商标,商标文字的字形方正、朴素。引证商标1是由“九-格-易-嘉”四个汉字构成的商标,字形行笔轻盈,线条明快流畅。

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1注册人的经营项目存在巨大差别,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渠道、销售场所以及消费者都存在明显的差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下,根本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911829号“九易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九易嘉”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我司律师从双方显著性进行分析,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