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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宁晋县天禾食品第30类“四酥伍津”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4-30

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议,毕竟很多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需要重新提交,让商标局进行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933578号“四酥伍津”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创作,有着极为深刻的寓意,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其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组成、含义指向不同:

申请商标是由“四-酥-伍-津”四字汉字组成,由上文所述,汉字“四伍”能够直接传达出申请人的产品多样化,“酥”即酥脆,寓意着申请人的产品酥脆香甜,“津”即津津有味,“酥、津”二字表达了申请人的产品美味迷人,能够带给消费者更好的美食体验。

引证商标是由“四-酥-五-香”四字汉字组成,整体含义可以理解为:四种牛羊奶制成的食物有着浓郁的五香味道。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设计不同:

申请商标中,汉字“伍”采用票据大写书写的方式呈现,整体采用艺术字体书写,笔画清晰而饱满,厚重工稳。

引证商标中,数字“五”采用常规大写书写,整体采用汉仪魏碑简字体,字形结构紧凑,更加饱满。

三、为了增强说服力,申请人援引与本案高度类似且注册成功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恳请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933578号“四酥伍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四酥伍津”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从申请商标的含义、特征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予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