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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楚北餐饮第35类“楚北”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5-17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2516688号“楚北”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20798257号商标处于撤销中,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其效力有待商榷,恳请待其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来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本案中的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是:关于北京餐饮的传奇故事。引证商标的字面含义是:湖南长沙的北部。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差异巨大,根本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是由“楚-北”两个字构成的纯文字商标,采用简单大气的宋体字书写,给人一目了然之感。引证商标是由“北-楚”两个汉字构成的商标,风格端庄秀丽,字形美观工整。

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的经营项目存在巨大差别,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渠道、销售场所以及消费者都存在明显的差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下,根本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2516688号“楚北”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楚北”商标被驳回案例。本案引证商标状态尚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且市场上没有任何引证商标投入使用的痕迹,根本没有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极有可能因未提供有效使用证据而被撤销。鉴于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