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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然人陈某第35类“羽膳阁”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9-26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0225522号“羽膳阁”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羽膳”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已经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毛笔体汉字“羽膳阁”为识别和呼叫的核心,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字体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采用毛笔字体书写,轻重顿挫富有变化,增强了造型艺术的美观。引证商标采用宋体字书写,整体简洁规整、文字线条纤细。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心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羽膳阁这一名称蕴含着丰富的意象和寓意。其中,字代表着轻盈、自由;字则通常与饮食、养生相关,寓意着健康、营养和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而字则给人以庄重、高雅之感,代表着精致和品质。引证商标羽膳则更侧重于饮食、养生方面,强调的是健康、营养的饮食文化。

三、申请商标“羽膳阁”是申请人陈文素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枚相关商标,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羽膳阁”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为了引导消费者获得满意的服务,保证商家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225522号“羽膳阁”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羽膳阁”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