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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唐荟超市第35类“京唐荟”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5-22

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议,毕竟很多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需要重新提交,让商标局进行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1799840号“京唐荟”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宋体汉字“京唐荟”为识别和呼叫的重心,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呼叫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采用宋体字书写,整体简洁规整、文字线条纤细。引证商标采用楷体风格,结构严谨,重心平稳。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含有京唐这两个字,但整体含义却有所不同。京唐可能仅仅指代北京和唐山,或是与这两个地方有关的一些事物。而京唐荟则包含了这个字,它常常表示丰富、汇聚的意思,因此,京唐荟可能意味着北京和唐山的精华汇聚,或者与这两个地方有关的各种资源的集合。

二、申请商标“京唐荟”源于申请人北京京唐荟超市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且指定的推销服务与申请人的主要经营项目相契合,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京唐荟”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799840号“京唐荟”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京唐荟”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从申请商标的含义、特征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予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