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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自然人曾某第35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5-23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0082817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现本案第8494082号引证商标“墨”正处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阶段,该商标的权利状态明显不稳定,作为引证商标的效力有待商榷,且第8494082号“墨”商标系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其案件审理结果对本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影响,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之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商标完全为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和发展,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一一对应关系,并未抄袭、摹仿其他任何商标,其作为商标完全可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及显著性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差异巨大,根本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图形内部图案根据中国优秀的民间艺术舞狮设计而成的,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图形。

引证商标为单一汉字商标,运用黑体书写,字形端庄,笔画横平竖直,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墨”。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象征着自强不息、迎难而上的中华民族精神。引证商标指的是:写字绘画的用品。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082817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入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