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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宝通塑料制品第17类“鲁宝”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5-27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查清引证商标状态是胜诉的关键。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2069060号“鲁宝”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中的第68418810号引证商标1、第68416427号引证商标2正处于商标异议状态中,其商标状态不稳定。如果引证商标1、2被不予核准注册,则引证商标1、2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以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2069060号“鲁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鲁宝”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进行区分,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