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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安市铭特金属制品第35类“名特王”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5-25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1825348号“名特王”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处于驳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汉字和英文构成。上方汉字采用字悦粗直黑字体,有着粗壮的笔画设计,给人以干净、严谨、规范的感觉。

引证商标由图形和汉字构成。商标整体由一个正方形和圆角形错落重接勾勒外框,内里汉字笔画粗细一致。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可以理解为“有特别之处的知名领导者”或者“具有独特魅力的优秀人物”。引证商标可以理解为“在傍晚时分口才出众的领导者”或者“以口才著称的优秀人物”。

三、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825348号“名特王”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名特王”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一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