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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君泰生物科技第5类“蓝科君泰”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6-03

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组合商标近似被驳回的答辩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3002551号“蓝科君泰”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黑体汉字“蓝科君泰”为识别和呼叫的核心,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主体、识别要素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分为图形、中文和英文三部分。图形以阴鱼为核心,逆时针旋转延伸出波浪状螺旋。中英文部分采用黑体字风格书写,笔画横平竖直无尖角顿笔。

引证商标分为图形和英文两部分。图形部分显然是一只简单勾勒的小海螺,从海螺中洒出一片细沙,托起英文部分。英文部分采用宋体字书写。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主要发音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代表着一种结合蓝色海洋科技与稳健形象的品牌引证商标没有明确的中文含义。但从字面上看,MING可能代表明、名或命等意思,RO可能表示某种特质或属性。

二、申请商标“蓝科君泰”源于申请人海南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且指定商品与其经营项目高度契合,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蓝科君泰”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为了引导消费者获得满意的商品,保证商家提高商品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3002551号“蓝科君泰”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蓝科君泰”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一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司律师结合商标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