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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市华妃科技第25类“亚洲之恋”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6-11

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711409号“亚洲之恋”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中的第12382526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审查中,其商标状态不稳定。如果引证商标被撤销,则引证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本案第12382526号引证商标权利人“武汉天开商贸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且该商标均未转让、未许可他人使用。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以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差异巨大,根本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是由汉字构成的,采用宋体字体书写而成,字形方正、笔画横平竖直。引证商标是由汉字构成的,采用汉仪综艺体书写而成,笔画更粗,尽量将空间充满。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表达的含义是:对世界的热爱。引证商标整体表达的含义是:亚当和夏娃的爱情故事。

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得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711409号“亚洲之恋”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亚洲之恋”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一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司律师结合商标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