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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北易车业第12类“JINWO”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6-07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如申请人希望为企业商标注册保驾护航,必须善用商标驳回复审,把握住驳回复审的时间节点。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746142号“JINWO”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已对本案唯一引证商标第41901409号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该商标正处于撤三中,如若引证商标被依法予以撤销,则其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恳请贵局待该撤销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有着极为深刻的寓意,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以及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且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的规定,二者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不同:

申请商标为纯字母商标,采用艺术字体书写,结构严谨,整齐均匀引证商标是由字母+汉字两部分构成,字母置于上方,汉字“津沃”排列在下方,笔画线条匀称,结构方正饱满。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指向不同: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珍贵且丰富的资源。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为:对土地进行灌溉,使农作物得到滋润。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746142号“JINWO”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JINWO”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