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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鸿福包装第21类“鸿福”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6-17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而如果错过了,那您的商标将面临被无效的风险。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1887164号“鸿福”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宋体汉字“鸿福”为识别和呼叫的核心,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图形、拼音和英文三部分组成。图形部分主体为菱形,中心嵌入了一只展翅高飞的白鹤形象。拼音位于图形中间,下方的汉字则采用了简洁规整的宋体字。

引证商标则以椭圆形状呈现,两侧以麦穗作为修饰,象征丰收的美好愿景。中心部位的纵向书写鸿福二字,采用了特殊的艺术字体。

二、申请商标“鸿福”源于申请人温州鸿福包装有限公司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枚相关商标,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鸿福”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为了引导消费者获得满意的商品,保证商家提高商品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887164号“鸿福”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鸿福”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