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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盛安伟业保安服务第35类“盛安伟业”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6-18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2692737号“盛安伟业”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依据自身的企业字号设计而成,有着深刻的寓意,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二、申请人已经对本案唯一引证商标第17339395号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申请,如若该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那么本案申请商标将不再有在先权利障碍,显然,引证商标的撤销案件结果对本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组成、含义指向、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可根据对汉字的理解便可区分商标,且就地理位置而言,二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完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四、申请人自创立品牌起便开始将申请商标投入市场使用与宣传,在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的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践中二者实际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2692737号“盛安伟业”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盛安伟业”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