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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然人索某第43类“喜客乐”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6-25

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议,毕竟很多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需要重新提交,让商标局进行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1981095号“喜客乐”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17269343号商标处于撤销中,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其效力有待商榷,恳请待其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来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且已拥有其版权,对该文字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出于对其著作权合法保护。

三、本案中的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字面含义可以理解为:属于顾客的快乐惊喜。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是:比萨带给顾客的欢乐。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差异巨大,根本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是由三个汉字构成的纯文字商标,商标采用简单大气的宋体字书写,给人一目了然之感。

引证商标是由图形+汉字+外文三部分构成的商标,商标图形刻画的是两轮黄色三边形的图案。商标文字的字体颜色为红色,笔划粗壮有力,撇捺等笔画不尖。

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981095号“喜客乐”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喜客乐”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从申请商标的含义、特征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予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