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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海思凯实业第35类“元山元海”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6-24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1020767号“元山元海”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35081685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若引证商标经依法程序被撤销,那么就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申请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人在第09类、10类、35类等多个类别已经成功注册/初审了“元山元海”商标,申请商标是对于在先权利的一种延续,属于无形资产的扩大保护,不存在与其他商标构成混淆与误认的嫌疑。

三、申请商标“元山元海”为ABAC式结构,引证商标“元山海”为ABC式结构;二者在商标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上分析:

申请商标是由四个汉字构成,整体字形细看圆润柔美。引证商标是由三个汉字构成,采用楷体字书写,行笔轻盈。

2、从商标的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理解为:申请人运用自身资源优势,不断扩展现实XR)、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同时希望团队的人数越来越多、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好。引证商标直接表示了注册人的企业名称。

四、申请人实力雄厚,在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精力,对申请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不仅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而且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使申请商标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所以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020767号“元山元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元山元海”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而我司律师从双方显著性进行分析,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