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新疆双河市玖伍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第30类“玖榛溢香”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6-27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如申请人希望为企业商标注册保驾护航,必须善用商标驳回复审,把握住驳回复审的时间节点。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2909164号“玖榛溢香”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引证商标已经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恳请延期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撤销公告发布后再继续审理。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艺术体汉字“玖榛溢香”为识别和呼叫的核心,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呼叫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玖榛溢香”是申请人双河市玖伍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枚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核准注册,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玖榛溢香”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为了引导消费者获得满意的商品,保证商家提高商品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2909164号“玖榛溢香”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玖榛溢香”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