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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然人张某第41类“修之身”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6-28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1344073号“修之身”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已经对本案第59925804号引证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如若该商标因无效宣告被撤销,那么本案申请商标将不再有在先权利障碍,显然,引证商标的无效件结果对本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二、申请商标蕴含着申请人深刻的寓意,且申请人已经申请了美术作品保护。可见,申请商标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以及含义等方便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不同: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整体采用标准宋体字,字形端正,棱角分明引证商标是由图形+汉字两部分构成,标识整体以灰色竖向的椭圆为背景,汉字“修身”采用艺术化的字体呈现。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不同: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表达了申请人时时检束自己的身心言行,用诚心、仁爱、谦卑的情操来祛除掉思想中的杂质,陶冶身心涵养德性修持身性。引证商标整体呈现的是“窈窕淑女”,好身材之意。

四、申请人自创立品牌起便开始将申请商标投入市场使用与宣传,在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的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践中二者实际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344073号“修之身”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修之身”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