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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然人宗某第43类“宗老大”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7-03

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3318256号“宗老大”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允许注册的商标范围,依法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中的“SHAN DONG”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要素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宗老大 传统的才是正宗的 宗老大印 SHAN DONG ZIYOU JI”是申请人主打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在43类申请注册的第38163837号“宗老大”商标已成功注册。可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原创,且“宗老大 传统的才是正宗的 宗老大印 SHAN DONG ZIYOU JI”商标对申请人极为重要。

三、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3318256号“宗老大”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宗老大”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