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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丽亥食品第29类“藻一溪”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7-02

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文字商标近似被驳回的答辩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第71098156号“藻一溪”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第8792205号“藻溪”处于撤三程序中,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汉字依次排列构成。采用标准的宋体书写,风格典雅,字形工整。引证商标由汉字构成。采用毛笔书写,浓墨重彩,下笔粗狂豪放。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生长在一条小溪之中的藻类植物。引证商标一般是指藻溪镇。

二、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098156号“藻一溪”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藻一溪”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一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司律师结合商标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