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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农田食品第5类“佰味良田”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7-05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2270865号“佰味良田”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27882985号引证商标已经被依法撤销,如若引证商标权利人在指定时间内未进行撤销复审程序,那么该商标将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外观设计区别明显,相关公众仅凭直观感受便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商标的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传达了申请人希望做行业的领军人物,引领行业发展壮大。引证商标的直观含义:一百亩肥沃的土地。

2、从商标的外观设计上分析:

申请商标是由汉字+字母构成的组合商标,汉字采用艺术字书写,给人一种典雅端庄的观感。英文将中文部分分隔在两边,设计新颖,构思巧妙。引证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字形扁平,厚重工稳。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2270865号“佰味良田”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佰味良田”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