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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匠艺术品第35类“神蜉酒”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7-08

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428045号“神蜉酒”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已对本案唯一的第33771142号引证商标提出了撤三申请,如若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则本案申请商标将不存在任何先权利障碍,故,引证商标的撤销案件结果对本案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含义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三个汉字组成,采用标准的宋体字,字形方正笔画横平竖直。引证商标是由两个汉字组成,经过艺术化处理,使两个汉字的轮廓视觉上为两个圆形,“神”的点由一个小三角形代替,“浮”的三点水直接设计为圆形的轮廓走势。

2、从商标设计理念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义为:具有神奇功效的蚂蚁酒,暗示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之优质。引证商标含义为:神仙飘浮在空中。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428045号“神蜉酒”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神蜉酒”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