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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巧士芙食品第30类“巧芙优麦”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7-09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2698404号“巧芙优麦”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1965744号引证商标已经被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该撤销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如果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则引证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30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构成及呼叫、整体外观、字形设计细节、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2698404号“巧芙优麦”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巧芙优麦”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分析,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