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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途信企业管理服务第37类“途信汽修”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9-23

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文字商标近似被驳回的答辩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1228833号“途信汽修”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汉字“途信汽修”构成。采用标准的宋体字书写,横细竖粗,结构严谨,有极强的笔画规律性。引证商标由汉字和英文呈上下结构排列。采用字悦粗直黑字体书写,有着粗壮的笔画设计。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表达了申请人作为一个可靠的汽车维修服务提供者,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引证商标主要强调的是公司的集团性质和行业地位。

三、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228833号“途信汽修”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途信汽修”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一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司律师结合商标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