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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然人黄某第41类“童少青”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9-26

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4697371号“童少青”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童少青”商标在41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第37932693号“青少童”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汉字“童少青”依次排列构成。采用标准的黑体书写,字形略呈方正而饱满,笔画简洁而舒展。引证商标由汉字“青少童”构成。采用雅酷黑体书写,字体笔画厚重,强有力度。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代表了申请人自己。引证商标指的是处于青春期或即将进入青春期的儿童。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童少青”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为了引导消费者获得满意的服务,保证商家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4697371号“童少青”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童少青”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