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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然人潘某第25类“SNOW LOVE 雪花情”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6-03-12

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文字商标近似被驳回的答辩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5511462号“SNOW LOVE 雪花情”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SNOW LOVE 雪花情”为申请人潘中良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5511462号“SNOW LOVE 雪花情”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SNOW LOVE 雪花情”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司律师结合商标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每一次复审,都是在为客户挽回品牌投入、守护品牌权益,更是在践行代理机构的责任与使命——帮助企业避开商标注册的“坑”,让每一个有价值的商标都能获得合法保护,助力企业实现品牌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