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1V2实力掰腕,显著特征重点区分,助力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商标在递交注册申请后,有可能被商标局以近似的理由驳回。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成功案例,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近似,律师在答辩中通过对商标显著性特征的分析,成功帮助商标通过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中锵”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图文商标,显著主体为文字“中锵”。引证商标1是图形商标,显著主体为图形整体。引证商标2是图文商标,显著主体为文字“爱斯庭园”。综上,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1、2显著主体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分为图形和中文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以艺术化汉字“中”为核心,紫色椭圆环作为“口”结构,下半部分汉字“中锵”采用宋体字书写。引证商标1是图形商标,中心一道长方形石柱,自底端延伸出两道圆弧,与石柱交错。引证商标2是图文商标,中心是自上而下逐渐拉长变细的不规则四边形,自四边形延长出两道弧线,下半部分汉字“爱斯庭园”采用黑体字风格书写。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整体外观上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锵”源于申请人江西中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商号,申请人早已对该“中锵”文字享有绝对的商号权;申请商标中“中”指中国,如古今中外、中文、中方,“锵”形容金属或玉石撞击的声音;故申请商标“中锵”的顾名思义指的是“中国铿锵有力的声音”。引证商标1为图形商标,其含义无从得知。引证商标2“爱斯庭园”中“爱”其本义是“喜爱”“爱好”,“斯”表示结构,“庭园”又称庭院,所以,引证商标2的字面含义是“爱的庭院”。综上,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所阐述的、描绘的含义截然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商标局审查不构成近似商标的有:

图形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判为近似商标的有:

二、申请商标是江西中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中锵”企业商号品牌。自该商标被设计以来,从公司内部装潢到宣传册上无一不明显标注,“中锵”商标不仅仅是视觉符号,更是企业文化的核心。

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中锵”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中锵”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在答辩时,律师通过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进行详细分析,证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成功让商标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