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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图形商标与组合商标的突出识别显著性答辩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商标法》第三十条“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理由中应用最广泛的法条之一。本篇文章从一个具体的案例出发聊一聊驳回复审中图形商标与组合商标有关近似答辩的论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第46685729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的系列商标已经获得了成功注册,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二、申请商标图形的设计原型为一只胡萝卜,在实际使用中与英文“LUD”结合使用,引证商标1以汉字“桔子精灵”为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2以汉字“璟贝儿”为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3以英文“DBYG”为显著识别部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商标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援引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1-3情形相同但已成功注册的案例,在实际中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是可行的。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申请注册,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进入市场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申请人凭借优质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申请商标进行推广,已经成为同行业中的佼佼者。

五、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不管申请商标为单一图形商标还是组合商标,在近似驳回答辩中,律师依然是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识读习惯、含义、整体外观、构图特征、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进行对比分析,突出显著识别性答辩,就可以成功帮助申请商标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