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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凌洋实业第20类“LINYANG”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随着商标申请量日渐剧增,商标驳回的数量也是持续增加。面对商标局下发的驳回受理,商标申请人应该积极变被动为主动选择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第16类“LINYANG”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由英文“LINYANG”构成,采用艺术化处理,“i”上方以直角造型点缀,“N”中间以线条勾勒,“Y”上方向左右延伸,“a”呈开放的四边形。引证商标由英文“LINGANG”构成。

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设计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并已经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注册成功的情况,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如下图所示:

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

综上,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及具体含义等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依据上述《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根本不构成近似。

二、深圳市凌洋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企业地址位于深圳市光明区,所属行业为批发业,经营范围包含: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电子商务;商务信息咨询。许可经营项目是:家庭装饰用品、家居用品、工艺制品、木器制品、五金制品、玻璃制品、塑胶制品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

申请商标的品牌自上市以来,申请人通过了网络宣传手段进行了推广,使得“LINYANG”品牌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提供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LINYANG”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LINYANG”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引证商标其核定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提供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企业登记证书等证据,律师经过分析做了区分商标显著性的复审答辩,使申请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