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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纷争不断,版权登记定乾坤!助力“鱼和蛙的故事”顺利过审!

更新时间:2023-11-14

很多人都有一个思维误区,认为拥有了该商标的商标权等同于拥有了该商标的版权,其实不然。版权是需要单独进行申请的,而且版权对于图形商标确实能起到保护作用。今天我们就通过本期案例了解版权对于商标的重要性。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58745625号“鱼和蛙的故事”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3均处于撤三审查中,引证商标2处于无效宣告审查中,引证商标1-3状态尚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

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性、具体含义、呼叫方式上都明显不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整体是一个青蛙的头部,白色部分为张开的嘴巴,嘴巴里被一只小鱼塞满。整个形象充满童趣,又独具特色。

引证商标1是文字商标,采用黑体字。引证商标2是一个图形商标,上半部分为扇形,中间是两只向下窥视的大眼睛,下方图形中正是鱼和面的组合。引证商标3是一个图形商标。整体图形是一只青蛙的形象,整体青蛙的头部是一个深色的包子形状。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开设的特色餐厅的招牌,店里的主打菜品为酸菜鱼和香辣蛙。呼应设计logo中的鱼和青蛙的形象。申请商标通过讲故事的方式,融入申请人的主打菜品。

引证商标1是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爱情故事,故,引证商标1是一个悲伤的爱情故事。引证商标2通过对于眼睛的神情表达,体现了权利人对于自身菜品的高度自信,对消费者有一定暗示作用。引证商标3的权利人在同类别申请注册了第18370260号商标“车蛙”,由此可知,引证商标3为“车蛙”的具体形象。

三、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而成,是申请人的主打商标品牌,申请人已经获得了该标识的版权保护,申请人在43类申请注册的“鱼和蛙的故事”商标已经成功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一种延续,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合法注册,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备了与申请人一定的关联性,并且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公众完全可以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58745625号“鱼和蛙的故事”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鱼和蛙的故事”被驳回案例。通过本案可以发现版权登记有利于保障商标权利的稳定,防止只注册商标导致的权利缺失。现在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在注册商标的同时考虑登记版权,商标和版权看似并无太大关联,实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而到目前为止,只有对商标进行版权登记才是最有效也最便捷的规避方式,申请商标的同时做版权登记的,可以保证商标的著作权和商标权都属于自己,在这种情况下,也能有效避免商标近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