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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同名商标拦路,细究双方整体差异,助组合商标顺利过审

更新时间:2023-11-14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59773054号“福瑞祥”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显著主体、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1、引证商标5处于驳回复审中,该商标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的效力待定,如若该商标未能成功注册,则该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设计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图形、汉字和英文构成,图形部分为五个相同的弧形围绕成一朵雪花的轮廓,内里镶嵌艺术化的汉字“福”。

引证商标1采用宋体书写。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3由图形、汉字和英文构成。上方以实心正方形为背景,内里镂空出“福”字,左上方镂空出一朵祥云。引证商标4是图形商标。商标外围由线条描绘出未闭合的正方形。引证商标5是图形商标。外侧由左右对称的弧线勾勒成未闭合的花朵样式,内里横竖线条相交相连。

3、从显著主体方面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4、5的显著主体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主体为汉字“福 福瑞祥”。引证商标4显著主体为图形本身。引证商标5显著主体为图形本身。

4、从商标设计理念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福泽万家,吉祥胜意”。引证商标1的含义为“幸福的预兆”。引证商标2含义为“象征着幸福美好的金子等首饰”。引证商标4、5是图形商标,其含义无从得知。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四、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59773054号“福瑞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福瑞祥”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并且引证商标中存在同名商标,答辩难度可想而知,但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