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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美术版权加持,助力“鑫元易联”商标顺利过审!

更新时间:2023-11-14

很多商标注册人在申请组合商标时,代理人会建议将组合商标分开来申请。这是因为,组合商标分开注册,更有利于保护商标。相关元素分开单独进行使用,亦可组合一起来使用,分开注册后的商标独立且具有显著性。此外,在注册时,组合商标被驳回的几率也比较大。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成功案例就是组合商标近似被驳回的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55979496号“鑫元易联”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设计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图形、“X”和“鑫元易联”构成,图形部分位于商标上方,主体为实心圆,内里镂空出艺术化的英文字母“X”;用标准的黑体字作为商标汉字的书写字体,引证商标由图形、“鑫基石集团”和“J S XIN JI SHI JI TUAN”构成。左侧图形为两个带有缺口的半圆构成,中间不相连组成十字,上下分别镂空出英文字母“J、S”。右侧的汉字采用宋体书写。

2、从商标设计理念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财富兴盛的首要因素是紧密联系与交往”;引证商标含义为指代“鑫基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申请人援引与本案中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举证商标已经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注册成功,且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鑫元易联”商标在42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四、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且已拥有其版权,对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出于对其著作权合法保护。

五、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55979496号“鑫元易联”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鑫元易联”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再结合原创美术版权,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