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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图生物科技对第35类“INI.HIGH”商标维权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商标无效宣告是一种保护商标的有效手段。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形,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或者经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宣告无效。

案件回顾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委托我司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46480283号“INI.HIGH”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是一家集化妆品、医疗器械(仅限I类)、生物试剂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创新型企业。其拥有以“HIGHINI.”、“DONGKOOK”等为代表的十余种产品。其中,“HIGH LNI.”品牌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是其主打品牌之一,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宣传与销售,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独立的对应关系,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1、“HIGH LNI.”等系列商标创作完成以来,申请人一直在申请注册相关商标,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2、申请人为了对“HIGH  LNI.”等系列商标进行更加全面的保护,将“HIGH  LNI.”标识进行了版权登记,并且于2021年02月25日获得作品登记证书,使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3、申请人注重品牌的维护,制止一些有心之人故意“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避免降低申请人“HIGH LNI.”系列商标的品牌价值。

二、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的恶意囤积行为,其傍名牌的行为亦非常明显,被申请人显然为职业商标抢注人,被申请人大量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挤占合法经营者的优质商标资源,违反了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而非对他人特定民事权益的损害,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本案中申请人“HIGH LNI.”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加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三、争议商标“INI.HIGH”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引证商标“HIGH INI.”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在市场上的共存极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四、申请人的独家授权人在2019年就已经对被申请人提起了侵权诉讼,并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而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HIGH INI.”品牌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在2020年多次重复注册与申请人“HIGH INI.”品牌近似的商标。所以,被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46480283号“INI.HIGH”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启示

“INI.HIGH”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似度极高,争议商标损害了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律师基于此点进行针对性答辩,成功将争议商标宣告无效。商标遭山寨的情况难免有之,对此,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进行防御商标注册的方式保护我们的商标。